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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来源:香港律师公证网作者:公证编辑发布时间:2011-11-30 18:44:45点击:次[大中小打印关闭本页]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河源律师成立的方式或者程序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规定河源律师的成立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才有法律效力。但是冰岛、苏格兰、瑞士、瑞典等地区承认事实河源律师,也就是当事人只要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事实不必通过任何事实河源律师关系即可成立。因此,规定要式河源律师和承认事实河源律师的国家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已经有法律冲突。此外,在要式河源律师国家中对河源律师形式要件的规定也不相同,主要的类型有:

  (一)民事登记形式

  这是指缔结河源律师当事人必须到法律指定的国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河源律师才告成立。中国、日本、朝鲜、蒙古、法国、比利时等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结婚进行登记,但是登记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也不尽相同。英、美等国也大都要求登记结婚,以防实质要件欠缺的当事人举行婚礼。

  (二)宗教河源律师形式

  这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按照其信仰的宗教的教规完成一定的宗教仪式,河源律师才能成立。不同的宗教教规对河源律师的方式有着不同的要求。在西班牙、希腊、伊朗等国家,宗教河源律师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结婚方式。

  (三)混合方式

  法国、德国、罗马尼亚等不仅要求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举行仪式,河源律师才有效力。美国有一些州规定除了登记结婚之外,还必须举行宗教仪式。英国、巴西、丹麦、瑞典等允许当事人在宗教仪式和民事登记方式中任选一种,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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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涉外婚姻公证婚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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