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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来源:香港律师公证网作者:公证编辑发布时间:2011-12-15 20:21:45点击:次[大中小打印关闭本页]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继承
  伊斯兰教法概念。系遗嘱继承的对称。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所继承遗产的份额皆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因这种继承制度的特点是各类继承人依法各得其固定的份额,亦称份额继承制。其有关规定以《古兰经》律例(4:7~12)为基础。继承人的范围即法律规定与亡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为合法继承人,包括丈夫、妻子、父亲、祖父、母亲、祖母、女儿、孙女等12类继承人,为领取固定份额的第一等级,亦包括儿子、孙子、父亲、祖父(有双重身份)、同胞兄弟、异母兄弟、叔伯父等14类父系继承人和远亲,分别为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以上3个等级为主要继承人。此外,还有作为次要继承人的四个等级。继承顺序即法定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顺序在先的优先于顺序在后的继承遗产。但继承顺序在先的并不绝对排除继承顺序在后的,其实际继承顺序和所承遗产的份额根据分割遗产的基本原则和排除原则而定。这些原则是:(1)法定继承人不超过亡人全部净资产(清偿亡人生前债务、扣除安葬费用后的余额)的2/3,其余1/3适用遗嘱继承。(2)优先满足作为第一等级的份额继承人的份额,“余产”在作为第二等级的父系继承人中间分配(因份额继承人多为女性亲属,其固定份额有限,“余产”实为遗产的大部分,故父系男性至亲实际上有优先权)。(3)同一级第的男子得两倍于女子的份额(《古兰经》4:11)。(4)卑亲优先于尊亲,尊亲优先于旁系,同一级第内部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决定继承顺序。所承遗产的固定份额,即各类继承人根据经、训的规定各自应得的部分,如丈夫为1/4,妻子为1/8,父亲为1/6,母亲1/6,祖父1/6,女儿1/2等。但实际所得份额则依共同继承人的组合不同而有增减,执行中极为复杂、灵活多变。逊尼派除遵循法定继承外,还承认遗嘱继承,认为《古兰经》律例是对伊斯兰教前的遗嘱继承制的修改、补充。什叶派只遵循法定继承制,不承认遗嘱继承制,认为《古兰经》(2:180)里关于“应当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的“定制”,已为经中后来降示(4:7~12)的份额继承制所“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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