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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兄弟不属法定继承人

来源:香港律师公证网作者:公证编辑发布时间:2012-02-08 19:57:04点击:次[大中小打印关闭本页]

          小英的丈夫病故。因为丈夫的哥姐均在外地工作,小英承担起照顾公婆的任务。后来,公婆相继去世,小英和儿子住到了公婆留下的房中。小英丈夫的哥姐都没有意见,但丈夫的堂兄弟认为,作为兄弟他也有继承权,小英是外姓人,无权居住。于是,多次上门逼小英搬出。请问,这房子小英有没有权利居住?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宋爽律师认为,小英丈夫的堂兄弟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公婆去世以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对他们留下的房屋应实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含小英丈夫和丈夫的哥姐,同时小英在丈夫去世以后实际履行了对公婆的赡养义务,也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小英的丈夫已经去世,按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小英的孩子应代位继承他父亲的权利。在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其哥姐如果对小英和孩子入住没有异议,已经表示放弃,那么小英和孩子继承公婆的房屋在法律上完全成立。

  至于其丈夫的堂兄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法律上根本沒有继承权,当然无权赶走小英母子。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其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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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涉外婚姻公证婚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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