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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未生效丈夫遗产照继承

来源:香港律师公证网作者:公证编辑发布时间:2012-03-29 21:00:32点击:次[大中小打印关闭本页]

      作者:郑福明  郑义剑

  日前,山东省宁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遗产继承案,宋某与丈夫王某被法院判决离婚后仅四天,王某就遭遇车祸身亡,因为判决还未生效,宋某依法继承了王某价值4.3万元的遗产。

  宋某是宁津镇人,因与丈夫王某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今年1月22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王某依法分得价值4.3万元的遗产。1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1月27日,王某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法院随即作出了中止宋某与王某离婚诉讼的裁定。宋某对王某进行了安葬。丧事办完后,王某的弟弟王亮(化名)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宋某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她与王某还是夫妻关系,所以王某的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王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但在判决生效前,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合法有效的河源律师关系和夫妻身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期为十五日,即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王某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起诉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王某死亡之时,因此,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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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涉外婚姻公证婚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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