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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河源律师问题

来源:香港律师公证网作者:公证编辑发布时间:2012-03-12 20:14:02点击:次[大中小打印关闭本页]

     

  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河源律师问题 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河源律师问题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源律师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河源律师符合我国河源律师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河源律师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源律师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河源律师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河源律师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河源律师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河源律师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河源律师违反我河源律师法关于禁止干涉河源律师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河源律师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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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涉外婚姻公证婚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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