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 现在与内地的工厂发生合同纠纷,要打官司。 请问我公司作为主体,所提供的的文件是否一定要通过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 不做公证的话,法院是否受理? 还是在法院立案之后去办公证呢?
一定需要通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法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如果不做,法院不会受理的,而且必须在立案之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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