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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加拿大移民时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公证?

来源:香港律师公证网作者:公证编辑发布时间:2012-12-06 18:31:33点击:次[大中小打印关闭本页]

由于公证的作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且公证证明又具有法定证据、强制执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等三方面的效力,因此,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则所有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都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当然,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一般做法,下列法律事务是必须办理公证的:
 
1、公民出国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所需要的有关出生、学历、经历、婚姻状况、国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亲属关系等需要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办理公证;
 
2、我国公民到其它国家或地区继承财产、接受赠与、索取赔偿等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或行为须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办理公证;
 
3、我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贸易、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输出劳务、投标以及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索赔等所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或行为须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办理公证;
 
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或事务。这些法律行为或事务主要包括:涉外收养、贷款抵押、招标投标、拍卖、商品房的对外销售和租赁、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等;
 
5、按照在实践当中形成的惯例,某些法律行为一般需要办理公证。如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诉讼之前的证据保全等;
 
6、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避免纠纷出发,某些重大的或易引起纠纷的协议或事务应该办理公证。如各种财产或产权转让协议、各种合作、联建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各种声明、承诺等;为了使某些重大的行为更加规范、合法,采取公证的形式一般是政府或当事人应该提倡或选择的,如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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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办理加拿大移民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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