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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证据如何有效

来源:香港律师公证网作者:公证编辑发布时间:2011-12-18 20:19:45点击:次[大中小打印关闭本页]

涉外证据是否能在国内的司法程序中具备有效的“证明力”,需要企业在提起诉讼前做好充分准备。

  2009年3月,A公司向某海关申报从S国进口的葡萄酒一批,海关经审核认为该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价格存在差异,并启动了价格磋商程序。在价格磋商过程中虽然A公司补充提交了情况说明、合同、境外付汇申请书等资料,但海关在审核后仍然对A公司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有怀疑,因此,海关决定不接受A公司的申报价格,依法运用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并补征税款。

  A公司不服,向该海关的上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查后,在原有证据材料基础上认定该海关的估价补税行为正确,依法予以维持。A公司不服复议结果,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价格证明以及中国驻S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的证明。

  法院经审查,确认A公司提供的两份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则中的有效性原则,决定不予采信,并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判决海关胜诉,维持海关的估价补税决定。

  为什么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价格证明以及中国驻S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的证明均不是有效证据呢?

  在案件中,S国葡萄酒局不是司法机关,即使该局是其国家的政府机构,其为相关企业出具的酒价证明也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该国的葡萄酒价格是由该机构决定,而非市场价格。并且,A公司提供的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价格证明属于境外证据,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要求,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在中国境内的司法程序中使用,应当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而该证据并未经S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因此不具备有效的证明力。所以该局出具的证明可以理解为一家相对权威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

  此外,中国驻S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的内容为“S国葡萄酒局是S国葡萄酒行业管理机构,其出具的证明对世界各国经销S国生产的葡萄酒价格真实性的解释均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以相应法院的认定为准,中国驻S国大使馆商参处没有权利认定某文件是否在该驻在国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境外收集的证据要想在国内的司法、准司法程序中具备有效的证明力,应当在说明来源的基础上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能有效。这里需强调的是,使领馆的认证是对该国“公证”的真实性的认证,而不是对文件内容真实、合法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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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涉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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