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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来源:香港律师公证网作者:公证编辑发布时间:2012-04-10 18:32:43点击:次[大中小打印关闭本页]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法定声明和身份证明”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亦即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盖转递章。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之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委托公证人的服务范围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公证类别:
 1. 公证文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1)声明书
    适用的范围为:
    a)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样本)
    b)申请办理夫妻关系(结婚)证明声明书
    c)继承(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d)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e)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f)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g)其它声明书
   2)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适用的范围为:
    a)个人委托书
    b)公司委托(授权)书
    c)赠与书
    d)受赠书 
    e)其它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3)证明法律事实
    适用的范围为:
    a)有限公司
    b)无限公司
    c)公司董事会决议
    d)结婚
    e)其它法律事实
  4)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
    适用的范围为:
    a)文件原本
    b)文件复印本
  5)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适用的范围为:
    a)个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合同、契约)
    b)个人与公司、公司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契约、协议)
    c)其它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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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中国委托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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