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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手续办理

来源:香港律师公证网作者:公证编辑发布时间:2012-08-09 19:55:22点击:次[大中小打印关闭本页]

  业务指南

  当事人双方持所需证件到市民政局提出婚姻登记申请,由主办人员对提交的证件进行初审后开具婚前健康检查介绍信,双方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之后,当事人双方持指定医院出具的婚检合格证明到市民政局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由主办人员和主管领导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履行签字手续,一个月内颁发婚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承诺期限

  1个月

  应用场景

  1、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外交部有关涉外婚姻登记规定。

  2、凡户口在天津市辖区内的居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留学生在国内(内地)自愿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天津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3、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规定的证件、证明和照片(具体证件、证明目录见后,照片为两人2寸合影4张,黑白、彩色均可)。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当事人领取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等婚姻证件,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6、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为一个月。

  7、下列中国居民不准与外国人结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所需材料

  一、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1)身份证和户口簿;(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2、外国人: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3、外国侨民: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国内公民:⑴本人身份证、户口簿;⑵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港澳同胞:⑴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⑵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⑶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⑷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⑸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此保证须经公证);⑹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3、台湾同胞: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⑵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⑶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切结书一式三份)。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⑷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系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香港、澳门地区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地区的离婚证件;⑸台湾同胞系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4、华侨:⑴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⑵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⑶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证明;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三、留学生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自费留学生,持本人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2、中国公费留学生,持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和本人护照;3、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就读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此规定也适用于在大陆学习的台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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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涉外婚姻公证婚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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